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有些事情我們未必能夠客觀

*本篇皆為轉貼*


 


卡維波(刊登於中國時報20100906,我網誌的版本和報紙版本不太一樣。我把刪改的地方以底線標示之)


 


最近由於法官對於性侵兒童案例的判決被視為「輕判」,從而引起某些團體的抗議,甚至揚言動員群眾示威。但是如果對判決理由沒有正反俱陳的深入辯論,只能鼓動民粹的情感反應,無利於公眾理性討論。


 


目前討論這些案例時都強調幼兒的「意願」表達,似乎致力維護幼兒的主體性。然而未成年者的意願和主體性一向被選擇性地理解,例如未成年「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其意願的有效性通常不被承認。因此「意願」應該不適合作為此類案件的核心。


一些團體強調幼兒所受的性侵「傷害」,要求重判。然而對性事懵懂無知的幼兒其實缺乏性自主能力與意識,遭受性侵時因此並非侵害其性自主,就其犯罪性質和後果而言,比較接近偷竊,而非搶劫。所謂「輕判」也有其成立的理由。


 


或說,性侵對年幼兒童會造成比成人還大的傷害,然而這不一定成立。身體傷害或因個案實際情況而造成不同程度和性質的傷害(端視其犯罪手段);心理傷害則可大致分為自主人格尊嚴的創傷,以及驚嚇等類似的情感傷害。這些身心傷害若同時存在便會彼此強化,否則個別傷害就只有單一影響。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年幼兒童談不上法律上的自主人格傷害,驚嚇類傷害對於非常年幼的兒童是短暫與淺層的,但是半大不小的兒童因為缺乏理性控制,反而有可能影響較大,可是這類情感傷害在法律考量中並非壓倒性的嚴重。


 


 


有人聲稱兒童性侵會造成一生的嚴重心理傷害,這種因果的推測並不嚴謹,相反的,往往是社會的性觀念才使得兒時遭到性侵的成人感覺傷害,而非性侵行為本身的因果。換句話說,社會的性觀念反而會強化兒時的傷害,使兒時傷害復甦。


 


在目前的案例中,由於社會性觀念中的生殖取向認為性只能在某些適當發生的年齡出現,所以讓人覺得最可惡的是性侵非常年幼或非常年老者。此外,由於兒童是純真的代表,性則是玷污的源頭,所以性侵兒童會嚴重地冒犯旁觀成人的情感,引發公憤。所謂要求重刑,其實是為了平息旁觀者的義憤,而不見得符合兒童實質受傷害的程度。但是越是以重刑懲罰性侵幼兒,就反而越會強化那些兒時遭到性侵者的傷害,因為這些加碼的情感更建構了兒時性侵的嚴重性。可是,我們真的要將性侵的嚴重性建構為無限巨大擴張嗎?


 


這樣說來,社會的性觀念與旁觀者的情感也應該被反省。例如,許多被稱為陰陽人的幼兒就是因為社會截然二元的性別區分觀念和旁觀者的性別焦慮,在未能自主的幼時就被動了手術,往往造成終生性快感的喪失,這樣的傷害卻很少被提及。這種雙重標準提醒我們,不能照單全收目前關於兒童與性的簡單義憤情感話語。


 


在目前民意壓力下產生了準備修法加重刑期的動作,其理由不外乎保護兒童。保護兒童當然不能無限上綱,然而加重刑期是否真能保護兒童?還是加深兒童危險,或者使得重判更難達成?保護兒童不應建立在簡單的報復正義之上,即使為了滿足公眾義憤,刑期修法仍必須建立在合理基礎上。特別是,看似絕對正義的立場,往往容易被政客或媚俗者利用來美化自己的道德光環,錯誤立法遺害更大。當年為嚇阻未成年援交而成立的兒少29條惡法殷鑑不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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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自Ted Chen :


這兩段話(上面粗體字的部份),是卡維波觀點裡頭,最重要也最精緻的兩句話,可是撇開人民的義憤跟懲罰的相對關係不談,讓我們直接來檢視一下文章中關於"傷害性"跟"強化"兩大社會迷思的假設,我想暫時先將年齡層設定在六歲以下的兒童來反問的是,傷害性跟強化的情況,究竟有沒有發生?它們是否有因果關係,又是誰引起誰的?是因為成人太憤怒,而顯得兒童太無辜,才強化了傷害的程度,還是這種傷害太嚴重,才導致了兒童太無辜,成人太憤怒的結果,或者是有第三者可能性?

卡老師關於"意願"的論點,老實講我意見保留,因為他將未成年人全都放在同一個組距中來看待,事實上實際情況應該不是如此,尤其是這句"無知的幼兒其實缺乏性自主能力與意識,遭受性侵時因此並非侵害其性自主,就其犯罪性質和後果而言,比較接近偷竊,而非搶劫"話,有可能是整篇文章中最有爭議性也最挑釁的一段陳述。


我知道這不是這篇文章的原意,但這樣的一句陳述,在某些地方也可能被理解成"原住民的原始心靈並不曉得自主、自我跟財產的觀念,所以白人入侵跟使用他們的資源、身體,其實並沒有搶劫或偷竊的問題,既然他們沒有自我跟私有財產的觀念。"


幼兒的創傷是否是被建構或強化出來的,這點我想連孩子長大後的結果都不能幫助我們了解事實真相,既然成長就是在社會建構的過程之中共生的話,可見樣本早已遭受污染。但是作為同樣社會建構的一個可能是,我們是否能夠先承認幫孩子預留身體主體的空間,幫助他們排除一些可能在將來會阻礙他們發展自主能力的"機會",承認對尤其是六七歲以下的孩子,無論是任何一種跟成人之間發生的性行為,都像是當年無論是刻意或無知的白人對印地安人的理解方式,或者像是避免灰熊人對灰熊產生的情結與其悲劇結局。既然孩子是不可能擁有主動要求性行為的自主能力,他就同樣不可能有主動接受性行為的自主能力,在這個前提下,我看不出有什麼可以是不符合強制性規範的,即便孩子是智能或精神方面有障礙者更能看出這種權利預先保留原則的重要性,除非對方也是個年紀稍長具有模仿能力的小孩,或者是精神或智商有障礙的成年人。當然這點需要跟社會可能產生的道德強化與其對孩子的二次創傷種種的複雜問題,需要先做個簡單的切割才行。


像從前芙蓉鎮裡頭的情節,小女孩拿著鋤頭在院子完,玩完了把鋤頭一丟就回家去,老長工走近鋤頭看見上面略有血跡,悄悄把鋤頭找個安全的地方存放,直到小女孩長大了,嫁人,在新婚夜隔天早上,老長工再把鋤頭拿出來趕到小姐嫁處,幫跪在婆家院裡被懷疑不是處女之身的小姐洗刷清白。


陌生人還算單純,最怕就是"怪叔叔"或"大哥哥"那種的,既有權力又有熟識到信任不等的關係,再加上以軟施硬,孩子根本招架不住。也許小孩不見得懂得那些行為代表什麼意思,可是這不代表他們不會有錯愕、羞恥或感到陰暗痛苦,他們只是找不到話說,因為他們的人格跟表達能力還未發展成熟,到底是有表達能力比較痛苦,還是沒有表達痛苦的能力比較痛苦?我知道有些小孩會將這種經驗轉化成是自己的錯誤所造成的羞恥,另外一些也有可能從被害者變成加害人,這些都是血淋淋的經驗,不是一句社會建構所強化的傷害那麼簡單的推論而完全沒有證明就能夠蓋過。


Hon Yih :其實我覺得關於童年性侵這問題附魔者(陳雪)寫得滿精準的。我的親人就有童年性侵的受害者。基本上過程和她寫得差不多。被性侵的當下,因為被摸是個帶有意義的犯罪,在內容超過兒童理解的情境之下,只是造成驚愕、恐懼而羞恥。成年而(秘密的)理解犯罪的內容後,對受害者本身來說重返當時情境更是個二度傷害。這點上我倒是可以理解卡老師的說法。


Ted Chen :
原始人看到自己無法理解的閃電打雷或火山爆發,受到的驚嚇恐懼敬畏之心如此之大,竟然還發明了宗教來安自己太歲,那種被性侵的經驗是羞恥或是像原始人從自然災害中感受到的神聖,兩者的相通之處正來自那個神秘無法解釋的部份,一種極度不祥的預感。卡維波的說法也有可能是社會建構物的一部分,是另外一種形式的二度傷害,他的說法也有可能在將傷害抹平和諧的情況下,剝奪受創者的種種感觸與權利,破壞了他們的價值與感知系統,很多身體上心理上或經驗上的痛苦,就這麼簡單的幾句話就給否定掉,這比粗糙的要求被害者要去原諒遺忘的那種論述,更帶有本質上的惡意。

最大的問題在於,他沒辦法提出有效的證據說明傷害不曾存在,或嚴重的傷害總是來自社會負面的強化過程這麼重要的指控;在為受害者仗義執言的過程中,他在論述中自己的"位置"跟有類似經驗者的"位置"的主客體關係,出現了很大的矛盾。最後,他的性權邏輯傾向於把性當成一個自由的"言論市場",所謂的(性)市場安納其主義,每個人都可以在裡頭交易與交換,只要是兩情相願或沒有受害者產生,他人或公權力就無權介入。

姑且不論性交換的生物道德或哲學問題。這種說法假設的基礎點是每個人在行動跟做選擇間,來去自如,都是自由平等的,而對於一個六歲女童跟三十歲男人的忘年之交,我們又何必去輕忽女童的主體性?或反過來過度強調懵懂的她可能收到的傷害?鄉親哪~其實真正將女童把玩在手中含在嘴裡不捏緊不放手也不吞下也不脫口終日樂道忘饑愛不釋手的正是他這種論述阿,這是什麼樣的一種論述戀童症?


對人類而言,性跟暴力,生殖與死亡數者之間,具有很神秘的濃縮與換置的關係,因為它觸碰到生物跟人性交集也最敏感黑暗的那一塊地帶,這也說明了為何性犯罪特別讓人感到不安,對意願的認定特別敏感,同時也讓感覺到自己是被傷害的人感覺更糟得無以復加。


 


TZF:


要這樣完全不顧社會現實也可以啊,我們就來這樣幹。老子有楚失弓的故事,那我們以後也就直接拿別人的東西反正你的也是我的,丟了也是天下的。更博愛一點就像侏儒黑猩猩一樣,小的幹老的雄雄雌雌愛怎麼幹怎麼幹,路邊放隻狗給人幹,幹完投錢給飼主。也不用在意什麼侵佔罪或是強盜罪,也不用性侵罪啥小的。喔,有這理想很好啊,但是放在真實生活裡可以嗎?人民素質普遍沒有到能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你就丟出來討論,這不就跟廢死一樣嗎?其它的刑罰配套和罰度完全不能彌補死刑和有期徒刑中間的差異,就空談廢死,就是蠢。我朋友說當她哥把老二放到她嘴裡的時候,她希望就這樣死掉算了。妳覺得呢?她二十幾快三十了,常常在半夜驚醒,我想問那個小孩子有辦法在兒童的時候就處理這些事情?她是她媽的兒童耶,他媽的,為文者也保護不了兒童還談什麼正義?


2 則留言:

  1. 好高調的論調
    有點空中閣樓之嫌
    還是務實一點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這本來就不是正常人會做的事


    版主回覆:(09/07/2010 08:19:03 AM)


    你是指哪個部份高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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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孩的心理學部份
    事實上
    就算大人的心理學部份就很複雜了
    無法概括而論
    對於刑責的討論
    似乎不用提升到那麼高的層次來考慮

    版主回覆:(09/14/2010 03:50:23 PM)


    那應該考慮哪個層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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